云南省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

10.01.2018  21:5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工作,1月9日,云南省召开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省环保厅张纪华厅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云南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方案》中的新内容新规定新要求,即: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并对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规定。

会议充分肯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家搭建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全面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二是初步建立了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关键配套制度为主体的“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围绕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修复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全过程,初步构建了以《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主、《云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办法(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6个关键配套制度为支撑的“一个方案、六项制度”的制度体系,并推动27个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三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和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司法厅共同协作,组建完成了云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四是加强环境司法保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的通知》,初步建立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积极探索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在审判中实行涉及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三加一”专门化审判模式,建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五是案例实践有序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云南省确定并先后开展了4个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案例实践工作,李好纸业案例是全国首例通过公证机关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案例。强调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好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

省环保厅张纪华厅长讲话

会议要求,真抓实干,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云南省顺利推进。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云南省实施方案,争取早日印发施行。二是各州市要积极开展案例实践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各州市调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及案例实践情况,指导各州市开展好案例筛选和案例实践工作,以案例实践积极开展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诉讼等工作,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推进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三是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要借助此次改革的有利时机,强化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建设,提高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水平,强化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做好释疑解惑,打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思想认识基础;五是要结合改革工作的推进,典型案例实践工作的开展,挖掘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

省人大环资工委秦卫军副主任、省人大法工委谭丛副主任,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和省环保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全省各州市的相关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