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13.12.2017  09: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坚决遏制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所增强,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大有好转。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个别地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管地用地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大查处整改力度,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  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列为重点防控地区,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一律停工、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重点查处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有以下违法情形的,要从严查处:

1.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对批准用于农业用途的国有土地,用地者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3.  对划拨方式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者改变划拨批准文件明确的土地用途的;

4.  对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者擅自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的土地用途的。

(三)严格规范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以兴办“集体经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农村村民宅基地按标准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任何单位(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监督村(居)民不得将承包的集体土地(含自留地)出租给任何单位(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已出租的集体土地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应当实施监管,擅自将设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不得以招商引资项目或者以建设生态公园、生态广场、湿地修复、体育运动公园等名义建设高尔夫球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是监管违法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责任主体,各级发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务和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对违规审批或者监管不力、暗中支持或者取缔后死灰复燃并且整改不彻底、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部门,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叫停,刹风止乱;对新增“小产权房”零容忍,实现零增长;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  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职责和责任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11〕158号),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掌握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对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违法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在土地征收拆迁中,不得给予补偿。

(二)坚持从严监管,强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职责。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切实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制度,对巡查发现、12336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卫星遥感等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专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扰时,在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函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深化联合监管,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的规定,落实联合办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发改、规划、住建、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电力、银行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发放贷款。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合查纠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四、  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考核、考评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对考核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和不执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问责,并视情形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依法采取冻结房屋产权交易和金融服务、不得参与土地竞拍等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选或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对有参与、纵容或默许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参加村民自治选举或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迹象的地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的地区,报上一级政府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整改。

(三)建立国土资源监察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整改制度。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抢占抢建、乱占滥用耕地等土地违法案件高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一律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公众反映强烈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以及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信息抄送本级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挂牌督办期间,停止办理涉案土地的审批、审核、登记等手续。对挂牌督办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要求,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对当地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当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因工作不力,一年内多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自发案年下年度起一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不得提拔任用;发生5起以上的,责令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发生10起以上的,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