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制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24.03.2017  10:47

  科学合理制定好年度工作要点,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高效履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方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是本年度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上工作报告的细化和具体化。它包括立法(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几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职责内的工作要点,另一类是酌情确定的工作要点。

  一、法定工作要点

  法定工作要点就是法律法规硬性规定,每年各地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要开展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工作。以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为例,2017年年度法定工作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报告。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6年自治县县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2016年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监督法第19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2017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第16条)。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监督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有些年份,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审查和批准,但不宜列为本年度的工作要点。

  二是规划的中期评估。监督法第21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沧源自治县的“十三五”规划是2016年3月,自治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和批准的。到2018年,应当进行中期评估。即列为2018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定工作要点。

  三是新一届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命。地方组织法第57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2017年2月12日,沧源自治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已经换届选出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4月12日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因此,可以将人事任免工作,作为自治县2017年第一季度的法定工作要点。

  二、酌情确定的工作要点

  酌定确定的工作要点就是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自行酌情确定的工作要点,也可以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特色工作。由于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基础情况不同、年度工作侧重点各异,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内容也必然是各不相同。同样,以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为例,根据本地实际,可以酌情确定下列七个方面的内容为年度的工作要点。

(一)立法工作。根据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县人大(不含其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础性的立法工作要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完成。可以酌情确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立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开展立法研讨培训,以及法案的起草等,作为工作要点。无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不宜把立法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拟将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后续工作、《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作为本年度工作要点。

(二)监督工作。除了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法定工作要点外,还要深入贯彻监督法,紧紧抓住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围绕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公正司法,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加大经济运行情况和教育、医疗、卫生、民生等项目的监督。组织对特色旅游、生态保护和特色产业等方面的调研和视察等。

(三)任免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的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标准,适时做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一府两院”有关人员的人事任免工作。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被任命的人员进行向宪法宣誓,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法律和人民意识。

(四)决定重大事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要围绕中心工作,树立大局观念,依法认真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时,对本地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脱贫攻坚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五)代表工作。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以服务为保障,努力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开展“双联系”活动;强化代表履职培训和履职管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代表活动室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好平台作用。加大代表议案办理、建议跟踪督办力度,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2017年2月,沧源自治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议案审查委员会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89件。其中:农田水利建设类16件,道路桥涵类15件,环境保护类11件,市政建设类8件,文化建设类6件,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河道治理类各5件,社会治安类4件,教育、电网改造类各3件,组织建设、金融类各2件,其他类4件。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的规定,做好交办和跟踪督办工作。

(六)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抓好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及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继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好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常委会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水平;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有效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整体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其他工作。地方人大常委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指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完成党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给的工作任务。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完成县委、省市人大常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法定工作要点的确定,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动作是否走样”;酌定工作要点的确定,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选动作是否有特色”。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