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抵押担保 还不上借款“赔”了房

10.01.2016  11:52

    在辞旧迎新之际,记者对2015年以来涉及民生的热点案件进行了梳理,选出4起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与读者分享。

    借此,也希望可以从这些案例中管中窥豹,在2016年里,避免这些可能会出现在身边的纠纷或损失,在遵法守法的同时,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1、老人说女儿不孝 女儿认为老人脾气怪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赡养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一些老人可能会因为得不到子女的照顾,不得己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院。

    2015年10月12日,74岁老人张某某将女儿卢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老人来到西山区法院前卫法庭,哭诉要法庭解决赡养问题。

    老人说,她和丈夫先后育有5个子女,3个儿子相继离开人世。74岁的她本该是子女承欢膝下,但现在却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靠着退休金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女儿在国企工作经济条件较好,却不照顾年老体弱的母亲。

    法官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与双方进行了沟通,想通过调解让这场母亲与女儿之间的“赡养纠纷”得以平息。2015年11月18日,西山区法院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老人认为女儿不孝,在其年老体弱时未能予以关心照顾。女儿卢某则认为母亲脾气古怪,小时候经常打骂、惩罚自己,还多次以借款形式向自己索要赡养费,并到自己和丈夫的单位闹事,使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都受到影响。

     案件启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对母女的矛盾由来已久,法官让当事人宣泄完心中的不满后,通过讲亲情,摆事实,普法理,让女儿体会老人的生存现状,及依法应尽的赡养责任,同时也让老人理解女儿多年形成的心结,对女儿多些宽容和关爱,不再到女儿的单位闹事。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态度发生了转变,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女儿每月支付给老人赡养费1000元,并承诺以后会多关心母亲,照顾老人。

    前卫法庭杨法官分析,赡养老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老人多一些关爱,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同时,也希望老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能多些理性,和子女多一些沟通与谅解,共同面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带来的赡养问题。

     案例

    2、担保人被强制腾房

    3年前,张女士向银行借款65万元。为了帮朋友,王女士用自己的房产为张女士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张女士还了15万元,剩余的钱却没有如期归还。银行将欠款人张女士和抵押人王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银行50多万元,如果张女士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将对王女士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可判决生效后两年过去了,这笔借款一直未还。2015年11月,盘龙区法院对这套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房。王女士觉得很冤枉,但是,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只得为自己的仗义行为悔青了肠子。

    无独有偶,2015年11月,盘龙区法院进行强制腾房的另一套房屋,同样也是为帮助亲戚抵押借款,致使自己的房产被强制执行。3年前,谷先生夫妻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借款28万元,可借款之后却迟迟没有还钱,2013年底,法院判决两人限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30多万元,可这笔钱还是没能还上。无奈,盘龙区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强制措施,可老两口也是觉得冤得很,这笔钱其实是为小舅子借的款,他们用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后,又转借给了小舅子。

     案件启示:

    据盘龙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 2015年在他们执行的案件中,涉及担保人的有几十起,在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1/3的案件涉及担保人。

    据法官介绍,在这类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点,大多数担保人都是出于一种帮助朋友的心理,才答应了给亲戚朋友做担保人。但其实,他们对今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是一知半解。

    法官提醒,替人担保负有法律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市民在担保时,不可碍于情面随意担保,抵押、担保需谨慎。

     案例

    3、“集资”骗走90余人5200余万元

    2015年4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期先后审理的几起典型集资诈骗案件。以“借款”投资为名,许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曲靖富源、宣威的3名妇女,分别集资诈骗上千万巨款,其中诈骗数额最高的一名女子集资诈骗高达5200余万元。

    曹某,女,1965年出生,富源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以来,从事房屋租赁等事务的曹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采用借款和“上賨”的方式,向陈女士等90余人骗取人民币5200余万元,并将骗取的集资款用于购买房产、豪车、出国旅游、支付利息和放高利贷等,导致巨额款项难以追回。曲靖市中院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或“上賨”的方式向他人借取远超其偿还能力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致使被害人遭受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决,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案件启示:

    市民要如何防范被集资诈骗?法官介绍,一是要消除被骗心理。这是防范集资诈骗的首要环节,一方面不要“利令智昏”,不要因为别人给高回报利率,就盲目筹款、借款,结果使集资诈骗嫌犯有机可乘,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另一方面杜绝 “心地善良”,不要在未深知底细的情况下轻易信任他人,哪怕是亲属、好友、同学等。二是识破伪装,要识破其身份伪装,诈骗嫌犯常常会假冒各种身份出现。三是注意反常,最典型的是“谎言”反常。四是,当心被“麻醉剂”麻醉。集资诈骗嫌犯为了经营骗局,有时也会向被害人下点本钱,作为敲门砖。他们会慷慨解囊,及时返还部分筹款本金、利息,但这一切只是投薄本获重利的麻醉剂,被害人这时嗅觉要灵,警惕性要高。

    人在昆明,储蓄卡在身上,可卡上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刷消费了,储户状告银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索赔。

    2014年5月5日,王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开户办理了银联储蓄卡。可2月5日下午3点06分,王先生收到银行发送的短消息,得知自己的账户于2月4日00:26被刷卡支付28999.59元,剩余金额399.48元。“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未曾使用,怎么会刷卡支付了2.8万多元?”收到短信后,王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银行处查询。通过查询得知储蓄卡中短少的金额是他人使用复制卡在澳门盗刷产生的支出。

    王先生将该银行告到了官渡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2.8万多元及利息。而对此,银行方则认为,银行交易系统和安全保障没有缺陷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但银行未履行对原告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银行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28999.59元及相应的利息。今年以来,除了王先生,还有其他储户也以银行卡盗刷为由,和银行打起了官司。

     案例

    4、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人在昆明,储蓄卡在身上,可卡上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刷消费了,储户状告银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索赔。

    2014年5月5日,王先生在昆明一家信用合作杜开户办理了银联储蓄卡。可2月5日下午3点06分,王先生收到银行发送的短消息,得知自己的账户于2月4日00:26被刷卡支付28999.59元,剩余金额399.48元。“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未曾使用,怎么会刷卡支付了2.8万多元?”收到短信后,王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银行处查询。通过查询得知储蓄卡中短少的金额是他人使用复制卡在澳门盗刷产生的支出。

    王先生将该银行告到了官渡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2.8万多元及利息。而对此,银行方则认为,银行交易系统和安全保障没有缺陷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但银行未履行对原告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银行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28999.59元及相应的利息。今年以来,除了王先生,还有另外储户也以银行卡盗刷为由,和银行打起了官司。

     案件启示:

    如果遭遇银行卡被盗刷,储户如何证明?

    律师建议,储户如遭遇银行卡被盗刷,搜集和固定证据非常重要,首先就要证明发生盗刷时储户真卡在手,另外要证明储户所处的位置,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可以通过4个步骤来搜集证据,第一步,发现被盗刷后,找最近的银行网点或ATM机使用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证明真卡在手。第二步,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银行办理密码挂失,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盗刷。第三步,打110报警,在原地等待,或是到最近派出所报案,证实储户所在的位置以及真卡在手。第四步,找到最近的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书面申报、挂失、查询。(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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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云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1%
云南省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优良,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Zh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