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示的通知

08.10.2014  18:35

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过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和我们联系。
公示期:2014年9月5日至9月16日。

联系人:云南省水利厅 王晶

联系电话:0871-63602432 手机:1335491342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单位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 邮编:650021

省政府审改办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9月3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8 草案)

代码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子项

设      定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承诺
时限

备注

代码

名称

10284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1000万立方以上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组织

13

 

10285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跨州(市)水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86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省级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报环保厅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87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10288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级核准项目或需在州市界河上取水的建设项目。

10289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级核准项目或需在州市界河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

10290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91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级核准项目或需在州市界河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

10292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93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94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文件中。”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1.中央立项,并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跨州(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0295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七条第二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公民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10296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验收。

10297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1.省内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2.国、省和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3.属于流域机构管辖的由省级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

10298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029801
01510039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占用跨州市行政区域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1029802
015100397

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99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1.在州(市)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跨州(市)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2.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3.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25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

10300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内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国、省和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其中属于流域机构管辖的由省级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查)。

10301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由流域机构管辖及由流域机构提出要求上报的活动。

10302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内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国、省和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其中属于流域机构管辖的由省级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

10303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省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

1030303
015100397

省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30304
015100397

省内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20304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民、机关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或非国家投资为主但供水规模超过1000立方米/天的饮水工程。

20305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四章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20306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设立省级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二章第五条:“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20307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注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2030705
015100397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

2030706
015100397

水库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人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辖区内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