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原处长受贿90万 获刑2年半

08.08.2017  18:25

  记者 柏立诚

  云南网讯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原处长胡某,官小权重,全省很多土地规划建设项目都得经他批准。在职期间,胡某利用手中权利,很多项目连招投标都不走,就直接让给他送钱的公司做……2005年~2014年,他先后收受贿赂90万元。近日,昆明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在职10余年受贿90万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2014年期间,胡某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9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2009年,胡某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昆明科地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为表感谢,除了送上25万元现金外,每逢春节,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浦某(另案处理)都会准备10万元现金送给胡某,截至2009年,共计送出65万元。

  2006年~2008年,胡某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公司董事长赵某(另案处理)所送的15万元。

  2013年~2014年,胡某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沈某所送的10万元。

  案发后,胡某全额退缴赃款,主动缴纳罚金。

  犯受贿罪一审判刑两年半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胡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真诚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胡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判处。

  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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