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我省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进行为期2年的公示,同时该记录也将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重点监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
即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 “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4年12月20日,联系人:赖方良,电话:0871-6857192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寄地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发路616号。
黑名单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受到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行政处罚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被撤销上述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