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之旅“定心丸”,让你放心游云南
地处边疆的云南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吸引了全国各地和海外的游客。但近年来有关云南导游骂人、景区宰客等旅游业乱象事件层出不穷。而曾被曝光的欺客宰客和“黑社”、“黑导等云南旅游市场的顽疾,如今有专门的“旅游警察”治理。这不仅给云南旅游形象增光添彩,更是游客的一剂“定心丸”。
除此之外,关于导游管理问题和游客文明旅游问题,云南大刀阔斧,也做出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到底有些什么样的举措,可以让来云南旅游的小伙伴放心来玩呢?赶紧跟着新闻君来看看吧!
云南旅游乱象层出不穷
导游辱骂游客
2013年10月初央视记者参加香格里拉一日游时,导游对部分不配合的游客威胁道:“你看我今天会不会把刀子放到你脖子上?”2014年1月,新闻爆出云南一导游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2015年五一小长假期间,昆明一女导游嫌游客购物少大发雷霆,大骂游客没良心、不要脸,被偷拍曝光。……种种有关云南“导游打人”、“辱骂游客”、“强迫购物”、“天价宰客”、“强制消费”等旅游业乱象事件层出不穷,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景区宰客
2015年10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黄金周期间,来自深圳的游客阿鹏在云南丽江古城遭遇酒托,被坑5000元。记者暗访发现丽江普遍存在着酒托打着寻找“艳遇”的名义,谋利欺诈游客现象,引发社会关注。10月14日,又有媒体报道“记者探秘泸沽湖景区:银饰贵一倍2包药材5000元”一事……景区“天价宰客”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官方部门执法不到位
2013年10月6日,媒体曝光了《香格里拉旅游“怪象”:不交钱就赶下车》,称由于拒付强制性消费,有游客在从丽江至迪庆途中被赶下车。随后,游客在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旅游执法人员言语粗暴,迪庆州旅游质监所所长李某以“滚蛋”字眼辱骂游客。
针对此事,云南、迪庆6日成立工作组调查违规导游、违规旅行社和被曝光的相关旅游执法人员,当天公布了处理结果,两名涉事导游被吊销导游资格,对涉事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对被曝光的旅游执法人员给予免职调离并将严肃处理。该初步处理结果公布后引发质疑。
游客不文明行为亟需法规出台
2月12日,云南野生动物园内一只美丽的雄孔雀却因被部分游客强抱拍照、拔毛,受到惊吓过度而死去。此事发生后,市民对这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表示气愤。这也提醒我们,面对这种情况缺乏相关的处理规定,规范游客举止的文明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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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云南旅游业乱象事件层出不穷,让云南旅游业备受打击,消费者更是叫苦连天,“不要来云南”的呼声也日渐增高。这种趋势在长期监测的舆情数据中也可以得到佐证。据监测,2013年至2015年三年内,涉云南旅游的热点舆情事件共爆发36起,平均每月发生事件1起,这当中,执法部门过失导致的事件3起,导游骂人事件6起,旅游景点“强迫购物”“天价宰客”“强制消费”则破纪录达到了11起。
云南旅游乱象,到底是谁的错?分析原因:一是从业导游素质莨莠不齐,职业操守不高,为了绳头小利,而置整个云南旅游市场和文明形象而不顾;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监督不严和执法不力,甚至钱权相授,从中渔利;三是宰客潜规则。究其根本:都是利益惹的祸,触发了旅行社、导游、景区和游客四方利益的博弈与较量,曝露出我国法律的短板和监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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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旅游方面法律法规的短板,云南曾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条例法规:
《云南省旅游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云南旅游进入旅游强省建设新阶段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新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云南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旅游法规体系完善迈出了新的步伐,为云南旅游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9月1日,《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该方案规定旅行社和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导游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2015年4月,国家旅游局公布并正式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已有多人登上“黑名单”。这些不文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包括他们的档案号、姓名、性别、籍贯、不文明行为事由和信息保存期限等。
今年是“十三五”开官之年,在1月底于海南举办的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导游可自由执业、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通用、取消导游年审制度等内容,导游管理迎来新模式。
旅游警察上岗执法,为整治旅游市场增添重要力量
为从根本上整治旅游市场存在的顽症痼疾,推动云南旅游业转型升级,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云南旅游业提质增效发展,以解决云南旅游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云南省将加快组建旅游警察总队及州市旅游警察支队。无疑地,旅游警察作为云南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的其中一环,将是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一记“好拳”。
开端丽江旅游警察春节执法受点赞
2月5日,丽江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立,云南省第一支旅游警察队伍正式亮相,并在春节期间上岗执法,开启全天24小时值班备勤模式。支队下设4个大队,由20名警察、20名协警组成,负责开展旅游市场和旅游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对策研究及法律政策宣传;查处涉及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等工作。
丽江之后,旅游警察的组建再次掀起业界关注旅游乱象整治的一大焦点。无独有偶,日前,瑞丽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腾冲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相继正式挂牌。两个新组建的旅游警察大队主要负责查处涉及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参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同时监督、检查、指导各派出所对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开展秩序维护、内部安全保卫、巡逻防范等工作。
模式提升游市监管的公安局内设机构
云南旅游警察组建都是为公安局内设机构,其中,瑞丽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级别为正科级,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1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0人;而腾冲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设正科级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下设4个中队,共23个编制;大理州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下设综合科,一、二大队3个内设科队,先期抽调了10名民警和公开招聘10名辅警组建机构并开展工作。
“旅游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警种,并且隶属公安局内设机构,有正式的公安编制,这对云南旅游行业的监管力度是比较大的,这也能看出云南对旅游市场整治的重视程度,并且旅游警察有执法的权利,能更好对旅游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部主任尹朝德告诉记者。
行动为整治旅游市场增添重要力量
“作为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群体的活动,旅游纠纷涉及的民事行为大多超出各传统部门的职责权限,因此,借鉴国际经验,设立特殊职责的‘旅游警察’,对于国内众多旅游目的地而言,都是一项很好的探索和尝试。”采访时业者表示。
作为旅游大省的云南,一直在酝酿设立旅游警察,在丽江召开云南省无障碍旅游工作现场会议时,就提出将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西双版纳州、迪庆州5个州市建立旅游警察支队,在瑞丽市、腾冲市建立旅游警察大队并进行试点。
旅游警察上岗执法的实践:
记者从丽江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了解到,丽江旅游警察支队成立以来,丽江旅游警察支队共出动警力200余人次,查处、侦办治安案件22起,处理违法人员22名,抓获在逃人员2名,联合古城派出所开展“两抢一盗”案件整治,抓获吸毒人员2名,破获盗窃案件2起,抓获扒窃嫌疑人3名,破获案件5起。
声音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律师介绍说,旅游业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特别近期多次报道的云南导游不文明现象给云南旅游形象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旅游业因涉及的方面较多,行政监管多与民事纠纷混杂,且流动性较大,具有一定监管难度。设置专门的旅游警察,能够确保处理旅游类事务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遇事反应更加迅速精准,及时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从而加大对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者等多方的保障力度。
旅游警察作为公安局内设机构,已在云南六州市试点,足以看出云南省作为旅游大省对整治旅游业乱象的重视及决心。六州市开展旅游警察试点工作,将有利于改善并提升云南整体旅游形象,并推进旅游警察制度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试点及建立。
(来源:综合中新网、昆明信息港、云南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