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出台《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14.02.2016  11:44

        为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非税收入征缴行为监督,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共同构建非税收入监督和稽核制度体系,严肃财经纪律,近日,省财政厅推动出台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按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向全社会公告后,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对省级执收部门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举报的受理、查办、审定和奖励等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实施,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三类,并根据案件的追缴收入、类别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最高达10万元。

同时,《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