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父母生前身后开支 云南四子女打官司

29.04.2016  04:40

父母先后去世,4个儿女平均分得父母留下的房产后,却因为父母生前、身后相关开支对簿公堂。儿子何先生坚持认为,既然大家都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理应承担老人生前、身后的相关费用,而姐妹则称父母在世时给了何先生10多万元,何先生理应在其收益范围内承担义务。经曲靖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处老人的3个女儿分别支付给何先生1.4万余元。

儿子认为分了遗产就要承担义务

今年52岁的罗平人何先生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2010年-2013年其父母相继去世,四姐弟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由于父母生前长期与何先生生活,何先生在父母去世后负责了相关丧葬事务。父亲去世后,何先生曾领取了父亲的抚恤及安葬费3.3万余元,其中2万余元用于支付丧葬费,1.3万元给了母亲。母亲3次住院治疗期间,何先生先后支付治疗费3.4万余元(已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何先生起诉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要求她们补偿其支出父母的医疗、护理及安葬费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何先生为父母生前、身后开支费用为12万余元,扣除何先生领取的父亲抚恤金丧葬费后为9.4万余元,法院判令其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与其平均负担,即每人2.3万余元。

三个女儿不服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何先生的姐妹分别以父亲属于离休教师,医疗费全额报销,不存在自费;老人生前给何先生10多万元,何先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义务,及从2008年后4子女轮流照顾老人1个月等理由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院二审认为,何先生提交父亲住院费用中虽有自费,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支付了自费部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父亲是离休教师,已按国家政策享受了丧葬费,何先生按习俗扩大费用部分,由其自行承担。2013年,何先生母亲去世后,何先生按习俗扩大的丧葬费部分,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其姐妹提出父母生前给付何先生10多万元证据不足,即使存在也属于父母生前的一种赠予行为,该主张不予采纳。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老人的3个女儿分别支付何先生1.4万余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区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