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新政 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26.03.2016  16:56
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意见强调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


意见还提出,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上海市还明确将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相关“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上海还将建立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将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加快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着力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等。